他花千余元买了3盒“中药伟哥”,服用后发现没有效果。他认为药房所售的商品为不安全食品。
一怒之下,他将药房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千余元的购物款,并给予10倍赔偿。
出现这种情况,药房该不该退钱并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
千元买保健品用了无效
2016年9月26日,沈阳37岁的市民张波(化名)在维康于洪大药房购买保健品拉摩力拉牌玛卡片3盒,单价338元,共花费1014元。他诉称,“在购买时药房营业员介绍说,玛卡补肾壮阳是中药伟哥。”
张波在购买后按说明书服用,但未见任何效果。见状,他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药房所售商品为不安全食品,同时对其构成欺诈。他称,“根据卫生部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为新资源食品公告中明确规定不宜食用人群为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而药房出售的商品上不宜食用人群只标注为婴幼儿,药房标签不食用人群标注不全面,是不安全食品。”
张波还称,玛卡是新资源食品为涉案商品的原料,做成保健品,在中华药典及即是食品药品的目录中都没有玛卡,玛卡只是食品。而药房在销售时把它称为中药伟哥,补肾壮阳,完全没有科学依据。
另外,药房内用大幅图画进行宣传,宣传画上有“中药伟哥,男人吃了,重振雄风;女人吃了,美丽动人;玛咖,男人的加油站。”药房的宣传是一种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
一怒之下,张波将维康于洪大药房以及沈阳维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简称“维康公司”)告上法庭,现张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其所购买商品退货并退还购物款1014元,同时赔偿其10140元。
药房称没有虚假宣传
对此,维康公司及维康于洪大药房辩称:药房销售的拉摩力拉牌玛卡片为进口保健品,其相关手续齐全,取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件里确定,涉诉商品的保健功能为缓解体力疲劳,不适宜人群为少年儿童,他们销售的涉诉商品上印有的不适宜人群范围是依据批准文件确定的,他们的销售行为无问题。
药房未对涉诉商品进行宣传,该商品是张波有准备的到药房购买,业务人员没有对其进行相关宣传。
药房内经营多种保健品,张波所称的宣传并非是药房针对涉诉商品的宣传。涉诉商品说明上明确说明产品功能是缓解体力疲劳,同时还明确提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药房针对该产品没有进行任何虚假性宣传。
驳回男子诉讼请求
据悉,张波购买的玛卡片背面标注:保健食品,主要原料:玛卡根粉末、微晶纤维素、乳糖、二氧化硅、滑石粉。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涉诉商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审批结论为经审核,该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予批准。该批件附件标注涉诉商品不适宜人群为少年儿童。
2011年5月18日,卫生部发布2011年第13号公告,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张波到药房购买商品,其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诉商品并非由玛咖粉单一原料制成,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张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诉商品不宜于哺乳期妇女及孕妇食用。
药房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上并未标注系对涉诉商品进行宣传,且涉诉商品标签注明为该商品为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张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日前,一审法院驳回张波的诉讼请求。
请加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