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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2012年8月13日鞍山市第14届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鞍山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1、删除“第二章产权交易管理”�

  2、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产权交易办公室”修改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3、第二十七条中“产权交易指导委员会”修改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鞍山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共资源、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房产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按照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日常维修费或者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承担;日常维修养护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房单位承担。”�

  2、第十一条中“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置。”修改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3、第十九条修改为:“发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产局与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勘察鉴定,确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维修费用从相关产权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级账户中列支。”�

  4、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因产权人拖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自侵权之日起按拖欠金额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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